就业工作
    就业政策与就业选择(三)
    2015-06-10 00:00 网络信息部  审核人:   (阅读数:)
    选择机关事业单位
    (一)国家公务员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1.国家公务员招考的程序
    (1)政府人事部门发布发布公务员招考公告;
    (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参加笔试,并根据笔试结果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4)招考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人选;
    (5)组织专业知识笔试和面试;
    (6)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7)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其流程如下:

    审批和录用
    专业笔试和面试
    接受报考和资格审查
     

    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方法。
    (1)笔试考试的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主要是测查应试者从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潜能。内容涉及知觉速度与准确性、常识判断、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六部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
    申论考试与传统的作文不同,主要测试应试者对给定资料的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此种考试的题型为主观性试题。一般给定一篇1500字左右的背景资料,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应试者必须阅读给定资料,并且按照题目要求作答。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人员从事所报考职位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与技能。考试内容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来确定。
    专业考试的方式可采取笔试的方式,也可采取技能测试的办法进行。
     
    (2)面试
          面试是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素质具有重要作用。面试是考官通过与考生直接交谈或将考生置于某种特定情景中进行观察,从而对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气质和性格等基本素质与职位的匹配性进行测评的活动。面试有很多方法,如面谈法、论文答辩法、抽签演讲答辩法、情景模拟法、无领导小组讨论法、有领导小组讨论法、文件框作业、心理测量法等。
          面试主要测试应考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自我控制能力和情绪稳定性、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专业能力以及职位需要的其他测评要素。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凡被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大学生,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1~2年。录用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应届大学生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1~2年。
     
    (二)选调生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每年都会共同选拔一批品学兼优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充实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工作,这批学生称为“选调生”。
    1.基本条件
          选调对象必须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或湖南省以往选聘的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官”、在湘参加国家、湖南省“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符合选调的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基层服务人员”),且同时还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德端正,是中共党员、预备党员或者共青团员,在本科和研究生学习期间至少有一次被评为校、院(系)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
    (2)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担任过班以上学生干部;
    (3)学习成绩优良,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必须获得相应学位;
    (4)有志从事基层工作,本人愿意并服从组织分配;
    (5)身体健康,本科生年龄在2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在28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1岁以下,“三项基层服务人员”年龄在32岁以下。
          同时,“三项基层服务人员”报考,必须符合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服务期满2年、考核合格和组织推荐的基本条件。
     
    2.选聘步骤和程序
    (1)推荐和报名。应届毕业生推荐工作由高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学生工作部(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院(系)党组织配合;“三项基层服务人员”推荐工作由各市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配合。推荐工作的步骤;1.学校和各县市区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表明选调去向;2.院(系)党组织和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选调条件,根据报名者的表现情况和个人意愿,向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推荐对象;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根据选调条件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和筛选,审定推荐对象名单,人数不限。推荐对象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市州推荐。应届毕业生推荐对象填写《选调到乡镇(街道)工作的优秀基层服务人员推荐表》,高校和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各市州“三项基层服务人员”报考人数与招录计划的比例至少要达到2:1,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核减计划,并将其调剂为招录应届毕业生。
    (2)录用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笔试由省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折算成笔试总成绩,本次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笔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线。根据笔试总成绩以市州为单位,按选调计划1:2的比例,从报考同一市州在合格线以上的对象中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
     在面试阶段,报考人员应提交相关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获奖证书原件,近期免冠同底彩色照片。面试工作由各市州委组织部会同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面试试题要针对乡镇工作特点和基层工作实际,侧重对应试者的能力素质、发展潜质和个性特征等进行测试。
    (3)体检。体检工作由各市州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原则上应在面试后的第二天进行。按照选拔计划以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替补。体检工作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实施。
    (4)考察。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人事局、教育局统一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到有关高校和“三项基层服务人员”工作所在地对体检合格后的拟选调对象按照1:1的比例进行考察。也可采取函调的方式,委托有关高公司党委组织部(学生处)和“三项基层服务人员”工作所在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了解。考察中,有关部门应本着对组织和考生负责的态度,对拟选调对象进行认真的考察了解,严格把关,出具真实、客观的鉴定资料。
    (5)公示。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共同听取各市州考察情况的汇报,根据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初步确定选调对象。选调对象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审核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选调生。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选调对象自愿自愿放弃选调生资格的,可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替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再集中进行审定各市州委组织部应及时与选调生签订就业协议,若选调生违约,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6)工作安排。今年的选调生安排到乡镇(街道)工作,所需编制由所在的县(市、区)从现有乡镇(街道)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选调生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出的报到证到相关市州报到。选调生报到后,各市州委组织部要先组织培训,再派遣到所分配的单位工作。选调生的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分别由有关市州委组织部和市州人事局统一办理,试用期为1年。各地应将选调生 安排到领导班子团结、党政主要领导热心培养年轻干部的乡镇(街道),在综合性强、能较快熟悉全面工作的岗位上锻炼。
     
    (三)政法干警招录培养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部委《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研究决定,2010年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部队退役士兵、普通高校毕业生、四项(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通过政法院校学历教育培养合格后,定向分配到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工作,并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
    1.招录培养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法和报考条件,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本省的退役士兵。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3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生(含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名截止前未取得学位证书的不得报考。
    (3)30周岁以下的湖南省“四项目”人员。包括符合条件的经湖南省统一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湖南省“三支一扶”项目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从湖南统一招募或在湖南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资格审查时,“四项目”人员需出具省委组织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认定的相应证书和证明。
     
    2.报考条件
    (1)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2)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
    (3)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4)具备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位。报考专科的退役士兵,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均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回避情况的职位。
     
    3.学生培养、管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专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班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研究生班学制两年,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按照财政部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4.毕业录用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呈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活动并以非盈利性为主的社会服务组织。部分事业单位也同时是行驶行政职权的组织。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规定,一般按各地的管理办法来确定。但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1.基本类型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为有关法律,所作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主要有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等类型。
    2.对应聘者的基本要求
    事业单位一般要求毕业生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品德修养、扎实的专业功底、善于管理的才能和团结他人的协作精神。同时,不同类型的职位对应聘者的素质要求也有不同的侧重。如:科研类职位一般要求有扎实、全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教育类职位一般要求应聘者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心理学、教育学有所了解,能讲普通话、口齿清晰、板书工整、条理性强、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五官端正等;医疗卫生类职位一般要求具有良好的医德和精湛的医术、要受过医科院校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具有良好的医疗作风、正确分析和诊断病情的逻辑思维能力、精确细致的动手能力和遇事不慌、坚定果断的心理素质等。
    3.待遇标准
    (1)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共经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执行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人员,部分可自主分配。工资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2)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包括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两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编制内人员经费和公共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按国家政策标准由国家财政负担。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固定部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其他部分和其他津补贴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经过批准也可实行岗位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编制内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经批准实行人员聘用制、搞活工资分配办法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承担国家和本行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在核定工资总额计划是,依据社会贡献大小予以倾斜。
    (3)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其经费通过有偿服务取得。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开发经营类事业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通过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随单位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工效挂钩方案经审批后提取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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